2026年6月24日,中国商务部在官网公布《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》,列明立案、取证、陈述申辩和损害认定程序。这份22条的办法承接4月公布的国务院第834号令,规定了商务部开展供应链安全调查的具体步骤。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4号

第834号令所公布的《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》,3月1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,李强3月31日签署,4月7日公开发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全文18条,涉及关键领域清单、风险监测、储备与应急处置,也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境外歧视性限制和损害中国供应链安全的行为。规定全文、4月7日公布消息

跨国企业的采购、供货和信息收集由此多了一项需要核对的监管依据。但法规没有把所有供应商审计或终止交易一概列为违法,也没有单独规定一个名为“脱钩”的刑事罪名。调查对象、行为性质及损害条件,在不同条款中分别列明。

信息收集与中断交易,适用条件不同

第13条针对任何组织、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供应链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,前提是违反中国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。企业核查原料来源、供应商资质或生产过程,是否违反这一条,须结合具体收集方式和适用规则判断。以满足境外合规要求为目的,不构成条文列明的豁免,也不自动构成违法。

第14条的直接调查对象是外国国家、地区和国际组织采取的措施或行为,法条列有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、采取歧视性禁止或限制等条件。参与制定、决定或实施有关措施的组织、个人,则可能依照反外国制裁法律制度被列入反制清单。它与第15条对外国企业、个人行为的调查,并非同一项授权。

第15条写入了外国组织、个人违反正常市场交易原则、中断正常交易、采取歧视性措施或实施其他行为,以及造成供应链安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条件。原材料、技术或设备停止供应是否符合条文,需调查具体交易及其影响,并非一有采购变更就必然受到处罚。

第834号令:三项条款的对象与条件
条款对象与行为法条列明的条件或处理依据
第13条任何组织、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供应链调查等信息收集违反中国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;有关部门依法处理
第14条外国国家、地区和国际组织的歧视性禁止、限制等措施或行为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,实施或协助实施损害中国供应链安全的行为;可调查并按程序采取措施
第15条外国组织、个人中断正常交易、采取歧视性措施或实施其他行为违反正常市场交易原则,并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;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措施
依据:国务院第834号令第13—15条。表中为条文摘要,不是对具体企业违法与否的认定。

第15条允许有关部门询问当事人、查阅或复制文件资料,要求配合调查;同时明确,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可以陈述、申辩。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限制进出口、在华投资和交易合作,以及限制人员、交通运输工具入境等。措施还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、个人实际控制或参与设立、运营的组织。

第16条要求中国境内组织、个人执行第14、15条下已经采取的措施;不执行者可能受到政府采购、进出口、跨境数据活动等方面的限制。若具体措施禁止境内企业与某一外国供应商交易,相关采购和合作也会受到约束,而不只影响被调查的境外公司。

6月办法补充了调查程序

商务部第24号公告落款为6月22日,官网发布时间为6月24日,规定工作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办法允许国内法人、组织提交证据和报告,请求启动调查;商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立案,并发布立案公告。

损害评估可以涉及物质、技术、资金、数据、人员、企业和项目等要素安全,也可以涉及物流、资金流、数据流等流动情况,以及产业链国际竞争力、发展潜力。办法没有为“实质损害”设定统一金额或比例门槛,并保留“其他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情况”。企业因此仍需判断自身交易影响是否会被纳入评估,不能仅靠合同金额排除调查风险。

调查工作办法列明的程序
调查环节工作办法中的安排
立案与取证发布立案公告;可询问、查阅资料、发放问卷、召开听证会或实地调查
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可在调查期间陈述、申辩,并主动提交书面材料
损害认定商务部通过调查作出认定,并发布公告
终止与调整措施取消或调整、停止损害,或达成解决方案等情形下可终止调查;已采取措施也可调整
依据:工作办法第7—16、20条。听证会属于可以采用的调查方式,并非每案必经程序。

第12条还规定,被调查对象不配合、未在合理期限内如实提供材料,或严重妨碍调查,商务部可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信息作出认定。对被调查企业而言,交易文件、停止供货的依据及替代安排,可能成为说明行为性质和实际影响的材料;这是基于调查程序的分析,不是新设的采购备案义务。

5月2日,商务部依据《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》等规定,对美国针对恒力石化(大连)炼化有限公司等5家中国企业的涉伊朗石油制裁发布禁令,要求不得承认、执行或遵守公告列明的制裁措施。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1号

这份禁令有明确对象和法律依据,不是第834号令下的供应链调查结论。涉及相关交易的企业可能面临不同法域要求之间的冲突,具体约束取决于制裁、禁令及其适用范围,并非多套法律仅因同一商业决策就自动全部触发。

外资降幅不等于新规的执行结果

中国商务部的2024年统计中,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下降,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却增加。两项指标测量的内容不同:投资金额不是退出企业的数量,新设企业数量也不能衡量其投资规模。商务部2024年外资统计

2024年外资数据:参考期相同,口径不同
指标2024年数值或变化统计范围与比较基准
中国实际使用外资8262.5亿元人民币,下降27.1%商务部人民币口径;较2023年
中国新设外商投资企业59080家,增加9.9%企业数量,不是投资金额;较2023年
全球外国直接投资(FDI)总量增加4%UNCTAD《2025年世界投资报告》对2024年的统计;较2023年
剔除部分欧洲经济体中转资金后的全球FDI下降11%UNCTAD调整口径;较2023年,不与上一行相加
来源:中国商务部、联合国贸发会议2025年报告说明。中国与全球指标的币种和统计范围不同,不宜据此直接计算中国的全球份额。

这些数据对应2024年,早于第834号令,无法证明2026年的新规已经加速外资撤离。评估合规成本或投资影响,需要具体调查、企业调整决策及其原因等材料。

6月工作办法第15条规定,被调查方取消或调整措施、停止损害或损害威胁,或者与中国达成解决方案后,商务部可以终止调查并发布公告。

修订与更正|2026年10月6日:更正签署日期、全球FDI增幅及第13—15条适用条件;补充6月调查工作办法。原稿将常规核查一概写入禁区,并省略调查条件、遗漏陈述申辩规定,现已更正;无案例依据的行业风险评级已删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