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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相声演员黄逸豪遭汽车撞伤案,新北地检署10月21日以重伤害未遂、非法搜集利用个人资料等罪嫌起诉五人。检方指控,一名昵称“K”的中国大陆人士约定以新台币45万元报酬,找人制造车祸,要让黄逸豪住院、无法登台。

据中央社转述的检方调查,“K”不满黄逸豪以相声讽刺习近平、批评中共政权,要求阻止他参加9月20日在卡米地喜剧俱乐部的演出。

检方称,受托的郑姓男子在7月至8月间,把GPS定位器装到黄逸豪的机车上,记录他的住处、车牌及日常出入场所,将资料交给“K”后收到25万元。他随后与游姓男子策划冲撞,再由黄姓男子找来范姓、廖姓男子执行。

9月11日,三人在黄逸豪住处附近埋伏。检方指控,范姓男子发现黄逸豪返回后,通知黄姓男子开车撞击;廖姓男子坐在副驾驶座录影,准备将画面交回索取报酬。驾驶听到黄逸豪惨叫后停止冲撞,黄逸豪右骨盆挫伤。

检方称,案发后涉案人员以协助交通事故理赔为由,取得黄逸豪的诊断证明并转交“K”。“K”因伤势较轻,拒付剩余20万元。

检方指控五人原本要使黄逸豪手脚受重伤。台湾《刑法》第278条也处罚重伤害未遂,即意图造成重伤并已动手实施,但未造成重伤结果。

台湾法务部公布的《刑法》第278条,列出重伤害罪的刑罚,并规定第一项的未遂犯也须处罚。
《刑法》第278条官方网页节录。来源:法务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;法規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-第1版提供。

据太报报道的起诉内容,郑姓男子还被控使用电子设备秘密记录黄逸豪的非公开活动。检方请求法院判处郑姓男子五年六个月以上、游姓男子五年以上、黄姓男子四年以上、范姓男子三年六个月以上、廖姓男子两年七个月以上有期徒刑,案件尚待法院审理。

《反渗透法》第6条对受境外敌对势力的政府、政党等法定“渗透来源”指使或资助而实施的特定犯罪加重刑罚,但列举的罪名不包括重伤害罪。警方曾以涉嫌违反该法移送,检方认为现行规定未完整涵盖本案这类跟监、伤害行为,提出增修法律的必要。

新北检方称,中共涉嫌通过这起案件压制政治异见。检方向中央社英文新闻服务Focus Taiwan表示,“K”的背景仍在调查,未公布更多身份资料。

台湾陆委会10月21日回应此案,谴责中共涉嫌以暴力对台湾民众实施跨境镇压,称将依法追究接受指示、委托或利诱参与此类行为者的责任。

黄逸豪当天受访时说,他开始担心亲友的安全,但仍会继续演出。据台视新闻报道,他希望不要让对方认为暴力能够阻止表演。